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经营场所:寿宁县鳌阳镇**大宏修理厂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4MA2YL22G52。
经营人:王福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鳌阳镇**国贸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光,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柘荣县/div>
被告:章加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柘荣县/div>
被告:卢建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寿宁县/div>
审理经过
原告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振华、章加崇、卢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20元,减半收取计2006.10元,由寿宁县鳌阳镇福星燃料销售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