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下川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石家沟。
法定代表人:唐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2956.57元(含执行费1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合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111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