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下川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石家沟。

法定代表人:唐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2956.57元(含执行费1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合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111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