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李关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灿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张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毛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唐浚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土坝鞋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CRL93A。

经营者:张容,厂长。

被告: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旺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90506553N。

法定代表人:唐浚博,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关福与被告唐灿章、张容、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关福的委托代理人杨道明、被告唐灿章、张容、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的经营者张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梅、唐浚博、得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关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灿章、张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10万元及利息暂定40万元(2018年5月3日借款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2.5%算至付清时止;另2018年3月27日借款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2018年3月20日的借款以6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息2%算至付清时止),并判决毛梅、唐浚博、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要求对抵押财产209房地证2012字第×××××号和房地产权证209字第××××××号的房屋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及其理由:被告唐灿章、张容(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1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2020年10月22日,被告唐灿章、张容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对以前的借款及利息一并予以载明。另被告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毛梅、唐浚博均在该借条上签字盖章,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庭审中,李关福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担保费未产生,保全费为5000元,律师费30000元。

被告辩称 唐灿章辩称:借款属实,应该归还,但是需要生产经营,不同意抵押房产,可用其他方式进行偿还。

张容、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辩称:借款属实,应该归还,也不同意抵押房产。

得胜公司、毛梅、唐浚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唐灿章、张容向李关福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唐灿章、张容夫妻两今借到李关福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月息按2%计息,每季度付息一次,借款时间壹年。”,唐灿章、张容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李关福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唐灿章转款60万元。

2018年3月27日,唐灿章、张容向李关福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唐灿章、张容夫妻两今借到李关福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按2%月息计算,季度付息,借款时间2018年3月27日,借款期限壹年。”,唐灿章、张容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李关福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唐灿章转款50万元。

2018年5月3日,唐灿章、张容向李关福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唐灿章、张容夫妻两今借到李关福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月息按2.5%计息,每季度付息,借款期限壹年(注: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止)。”,唐灿章、张容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李关福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唐灿章转款100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唐灿章、张容与李关福就前三笔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出具《借条》一张、《利息结算》一张,《借条》载明:“唐灿章、张容夫妻2018年3月27日向李关福借款50万元,2018年3月20日借款60万元,2018年5月3日借款100万元,三笔共计借款210万元。其中2018年5月3日的借款利息从当时起按月2.5%算至付清时止。其余两笔的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按月息2%算至付清时止。借款人收到李关福要求还款信息(包括书面通知或微信、信息等)十五日内还清本息,否则借款人应承担引起诉讼的担保费、律师费等。担保人毛梅(50022419870920××××)、唐浚博(50022419870412××××)、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愿对上述三笔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唐灿章、张容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唐灿章、张容、唐俊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或盖章。《利息结算》载明:“唐灿章张容夫妻借李关福人民币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按约定利息算至2020年10月25日止,共欠利息480400元(肆拾捌万零肆佰元正)”,唐灿章张容在欠息人处签名捺印。

2020年10月27日,唐灿章、张容用位于铜梁县××镇××街×××号××幢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209字第××××××号)、得胜公司用位于铜梁县××镇×××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9房地产2012字第×××××号)就案涉借款向李关福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证明第002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载明: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100000元,担保范围:详见合同。

2021年3月16日,李关福就案涉借款诉讼事宜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3万元。

另查明,位于铜梁县××镇××街×××号××幢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209字第××××××号)于2020年9月2日办理了第一次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重庆铜梁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铜梁县××镇×××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9房地产2012字第×××××号)于2019年7月26日办理了第一次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查明,得胜公司系唐浚博个人出资的独资企业。

唐灿章、张容、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签收了我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李关福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李关福、唐灿章、张容均认可2020年10月22日结算后,还款1万元,之后未再还款,2020年10月22日结算的480400元利息中,22万元是110万按照两分计算,26万元是100万元按照两分五计算的。

上述事实,有李关福、唐灿章、张容的当庭陈述及李关福举示的2018年3月20日《借条》、2018年3月27日《借条》、2018年5月3日《借条》、2020年10月22日《借条》《利息结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渝(2020)铜梁区不动产证明第002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付款回单、(2021)渝0151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查询材料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关福、唐灿章、张容对2020年10月22日结算时截至2020年10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210万元、利息480400元未偿还,结算的480400元利息中,22万元系110万按照两分计算,26万元是100万元按照两分五计算,2020年10月22日结算后,已还款1万元,之后未再还款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2020年10月22日结算的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480400元中有22万元系110万按照两分计算得出,有26万元是100万元按照月息两分五计算得出,该部分利息因尚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2020年8月19日之前未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未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应超过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结算时未明确计算标准的400元,因庭审中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认定该利息未超过标准,所以经计算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应为395290元(394890元+未明确计算标准的40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110万元

按年利率24%计算为22万元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4.84万元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4.84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折算为31056.67元(48400÷24%×15.4%)

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7.16万元(220000-48400)

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应为202656.67元(171600+31056.67)

100万元

按年利率30%计算为26万元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30%计算为5.5万元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5日5.5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折算为28233.33元(55000÷30%×15.4%)

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为20.5万元(260000-55000)按年利率24%折算为16.4万元(205000÷30%×24%)

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应为192233.33元(164000+28233.33)

合计394890元

故,唐灿章、张容应向李关偿还福借款本金21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395290元、2020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020年10月22日之后偿还的1万元,没有约定偿还顺序,应冲抵利息。

关于律师费。2020年10月22日的《借条》约定了:唐灿章、张容在收到李关福要求还款信息(包括书面通知或微信、信息等)十五日内还清本息,否则借款人应承担引起诉讼的担保费、律师费等。李关福未举证证明起诉前其向唐灿章、张容主张过还款,所以,还款时间应为唐灿章、张容收到本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唐灿章、张容未在该期间内偿还借款本息,按照约定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保全费5000元。

关于保证责任的问题。2020年10月22日的《借条》约定了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给唐灿章、张容在李关福的21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张容作为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的经营者、唐浚博作为得胜公司的独资股东在该《借条》上签字,该担保有效。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应当就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均需对唐灿章、张容在李关福的21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唐灿章、张容用位于铜梁县××镇××街×××号××幢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209字第××××××号)、得胜公司用位于铜梁县××镇×××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9房地产2012字第×××××号)就案涉借款向李关福提供二次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但因李关福均系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位于铜梁县××镇××街×××号××幢的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重庆铜梁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铜梁县××镇×××的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以李关福的优先权应分别在重庆铜梁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就抵押范围而言,唐灿章、张容、得胜公司与李关福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应包含210万元借款本息。但对于律师费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因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李关福主张律师费享有抵押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清偿顺序的问题。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因案涉债务的担保中既有债务人唐灿章、张容自己提供的抵押,也有得胜公司提供的抵押及唐浚博、毛梅、橡塑厂、得胜公司提供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李关福应先以唐灿章、张容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实现债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该笔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再就得胜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得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唐灿章、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关福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1万元作为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

二、唐灿章、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关福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息395290元;

三、唐灿章、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关福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李关福有权对唐灿章、张容名下位于铜梁县××镇××街×××号××幢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209字第××××××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重庆铜梁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在本判决第四项不足以清偿李关福借款本息时,李关福有权要求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对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梁县××镇×××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09房地产2012字第×××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李关福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唐灿章、张容、唐浚博、毛梅、铜梁区万福来橡塑厂、重庆得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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