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顺河区滨河路东头路北(开化集团小花园仓库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688182892A。
法定代表人:张爱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波,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白马小区26#楼01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4959T。
法定代表人:赵战民。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红利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中十冶建设芜湖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