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吝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居民。 被告:范永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吝佳与被告范永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吝佳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吝佳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吝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吝佳负担。 审 判 员 韦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郝亮亮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