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体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陈体秀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体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体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诉讼中,陈体秀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俊偿还借款本金6384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李俊系远房表亲关系,2019年12月31日,李俊向我借钱,我将自己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借给李俊,李俊用我的信用卡在园工超市刷了1.3万元并于当天向我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万元,经我多次向李俊催讨欠款,李俊偿还了6616元,尚欠6384元未还,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李俊向原告陈体秀借钱,陈体秀将自己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借给李俊,陈俊于当天向陈体秀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李俊于2019年12月31日向出借人陈体秀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还清。同年1月9日,李俊用该信用卡在园工超市刷卡1.3万元。现李俊已偿还了6616元,尚欠6384元未还。

以上事实,有园工超市交易记录、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俊在使用了原告陈体秀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当及时向陈体秀履行还款义务。现李俊尚欠陈体秀6384元未偿还,应当予以偿还,陈体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体秀借款638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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