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总工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韩愈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常务副主席。 被告:胡英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冯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李南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总工会与被告胡英香、冯顺喜、李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总工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小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邢晶晶 书 记 员 王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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