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坚、黄杰明,均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兴县新城镇兴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云浮市新兴县。 经营者:黎文华。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县新城镇兴禾百货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5元,减半收取计159.38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润棠 审判员 尹燕红 审判员 李艳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慧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