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三举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三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三举未履行3000元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三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因被执行人张三举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张三举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中的203.37元。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三举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三举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三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被执行人张三举未缴纳的罚金2796.63元,应由其继续缴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三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本院再次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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