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超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审理经过
梁超虎与闫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梁超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超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超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超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汉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