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家湾镇东黄庄村3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雷雷,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玉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玉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