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老观潭社区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尚勇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珍林,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与被告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同年9月17日,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以需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文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