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振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九天宾馆,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老古沟村。
负责人:陈玉霞。
审理经过
原告胡振北诉被告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九天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振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振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