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8年1月5日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3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姜涛在绥滨县香满楼餐厅吃完晚饭,饮酒后驾驶日产牌轿车从香满楼餐厅出来回家的途中,在滨北路电视台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姜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酒精呼气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人姜某、姜某1的证言;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姜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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