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昉杓、黄菲菲,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曾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