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蒋立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光与被告蒋立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瑞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