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赫荣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诉被告赫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