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兴宇(曾用名陆杰),男。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陆兴宇犯盗窃、贪污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31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依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兴宇在花垣县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兴宇在花垣县(权证号:713000994号)的房产(盛世星城27号楼),被执行人陆兴宇的父亲陆发良同意用其工资履行本案罚金,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扣划其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的存款70000元,陆发良于2021年8月20日主动为陆兴宇缴纳罚金35000元,并已上缴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余款115000元及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的父亲陆发良同意代为履行,保证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保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米成香 书 记 员 贺锦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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