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紫京商旅中心-1026。
法定代表人:刘宝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东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济川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明,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市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66号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庆栋,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9元(已减半),由原告扬州朗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