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永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康宁。

第三人:王根前,****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朱永葆与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鸿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永葆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根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永葆称,中艺鸿鑫公司应服从法院判决,退还我的款项和利息及法律诉讼费用等。由于该公司账户清零款项转移,法院无法执行,特申请法院追加投资人、股东王根前为被执行人。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王根前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朱永葆可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02执异318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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