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天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张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天锋与被执行人张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05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一、被告张远平欠原告曹天锋借款本金31728元及利息(按月息1%从2019年9月24日计至还清时止),若被告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32000元给原告,原告就放弃其余利息诉请;若被告未能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32000元给原告,被告则按如下方式还款:定于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每月1日前还本金1500元,2022年1月30日前还清余下本金及利息。二、若被告张远平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还款,原告曹天锋有权就余下的欠款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07.50元,由被告张远平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远平负担,定于2021年2月1日前迳行支付给原告曹天锋。因被执行人张远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天锋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8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远平欠申请执行人曹天锋借款本金31728元及利息(按调解约定)、诉讼费407.5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张远平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曹天锋,该款由法院冻结张远平的工资账户,定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天锋;二、若被执行人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余下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05执38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