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吕长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申请人:绥化市正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83238873B。
法定代表人:刘彦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绥棱县林业局林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长财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绥化市正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黑M×××××号汽车予在查封。申请人吕长财提供4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绥化市正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黑M×××××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42556.9元,查封期间该车由所有权人使用及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抵偿、损毁或赠予他人;
二、对申请人吕长财提供担保的存储在赵洪全名下账号为23×××87中的4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案件申请费446元,申请人吕长财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