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莲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有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