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盛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涛,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上栗县产业园赤山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荣桥。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镪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乔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刘荣桥的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庭审中原告瀚镪公司庭审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已交付的HQ-T5数控机床165台和HQ-V8数控机床5台。本院审查认为,该变更申请并未加重被告负担,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双方曾有生意往来,双方曾在2018年9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HQ-X0060-181202《机器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HQ-T5数控机床合计165台和HQ-V8数控机床5台,合计金额319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并已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于是双方又在2019年5月7日签署了《还款承诺书》,被告佳威公司承诺拖欠原告货款3094万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余款在6月15日前付清,若未按时付款,则自愿按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原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损失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机器购销合同》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机床的内容、数量、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实;
证据二送货单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佳威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双方曾有生意往来,双方曾在2018年9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HQ-X0060-181202《机器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HQ-T5数控机床合计165台和HQ-V8数控机床5台,合计金额319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并已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故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庭审查情况,结合《机器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与佳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机器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货款未付清前,机器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货物转售及其他处理。乙方无能力按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收回机器,之前已经支付货款作为甲方赔偿,并支付甲方发回机器运输费用及差旅费”,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未付清前,案涉货物所有权属于原告,现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主张取回案涉货物,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案经公开审理,被告佳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法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月3月31日通过)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HQ-T5数控机床165台和HQ-V8数控机床5台。
案件受理费20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150元,由被告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