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宗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王富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颜宗福与被执行人王富山劳动争议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529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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