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永岗与被执行人郭来秀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来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财付通支付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郭来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财付通支付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里存款9,55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郭来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存款4500.00元、扣划财付通支付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里存款1779.3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