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益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益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益阳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李益阳主动偿清信用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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