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郎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守某,公司法务。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电话:155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416.61元及利息2934.53元(利息以欠款本金6416.61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金额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9351.1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被告通过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贷公司)运营的“飞贷”APP网络贷款平台签订了数据电文形式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约定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向其提供借款22000元,贷款存续期间为24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125%,还款方式为分期随还。合同签订后,南京银行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贷款发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累计还款22159.60元,剩余本金6416.61元至今未还。被告逾期还款后,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研信公司)按照其与南京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为被告向南京银行代偿并取得被告的上述债权。2019年11月20日,研信公司将其对被告所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原告,并通过短信形式和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之后原告多次以电话等形式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任然未履行其余下的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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