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该局副局长。
案由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刘栋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