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竹,女,****年**月**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潘丽萍,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竹与被告潘永军、潘丽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原告江**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竹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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