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宇,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成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成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