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和军,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73062839XX,住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
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和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和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090110405
59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