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街城北村综合楼B座01017号。
法定代表人:尹长军。
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宏建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
被执行人: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陈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陈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223,150.00元,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学英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拍卖。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对被执行人陈学英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格4,949,655.17元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债务。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