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博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旭,河南京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3门201。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秋平,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史博博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尊科 审 判 员 薛行山 人民陪审员 沈新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