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鹤岗市星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尉某某,总经理。
被告: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21委(鹤岗市兴山区综合办公楼2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星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鹤岗市星来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王某某、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