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聂钢,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李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孟新明,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聂钢与被申请人李顺林、孟新明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0781执保14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李顺林、孟新明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聂钢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孟新明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孟新明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孟新明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