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綦磊,男,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孝龙,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欧翔,男,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綦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翔的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周玉燕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綦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欧翔的银行存款3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周玉燕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