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 负责人:冯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行与被告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