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运壮,男,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经济开发区北惯镇金鸡山工业园(金田十路)。 法定代表人:郭小琴。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运壮诉被告阳东县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运壮未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运壮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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