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叶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李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叶彪与被执行人李双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12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李双双退还朱叶彪蒲黄榆路7号楼底商租金、借款及开门费等共计53 000元。给付期限如下:于2021年5月24日前给付10 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给付43 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63元,由朱叶彪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双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双双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06执73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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