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向烨,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升,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昊喆,男,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任向烨与王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任向烨以双方当事人对王昊喆应偿还的借款数额确认一致且王昊喆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任向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任向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