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住正宁县。

原告:王某,住正宁县。

被告:杨某,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王某与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王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樊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劳务费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及月明乡杨家院子羊舍修建工程,雇佣二原告为技工从事劳务,工程完工被告应付二原告劳务费11000元,被告给二原告支付了6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给二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1份,之后又付给二原告2000元,下余3000元至今未付。2015年9月份,被告又承包了周家镇大璋村的羊舍修建工程,雇佣二原告为技工从事劳务,工程完工被告应付二原告劳务费14000元,被告给二原告支付6000元,下欠8000元于2019年2月4日给二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共欠二原告劳务费11000元至今未付。

杨某承认樊某、王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樊某、王某劳务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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