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雷诚,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雷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黔方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2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诚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雷诚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雷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庭后,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3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