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进与被告刘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邱进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进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邱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邱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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