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进与被告刘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邱进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进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邱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邱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