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李和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李和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和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乐金军 审判员 方文琳 审判员 石佑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