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执行何清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2020)黔26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21年7月15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控,2021年7月16日依法控制被执行人何清银行账户5000元。本案执行的(2020)黔26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判处被告人何清罚金的5000元已上缴国库。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88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8月9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