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忠湖,男,****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于作出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吴忠湖的刑罚,以原审被告人吴忠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以(2019)川34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1年6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罪犯吴忠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表扬4个,建议对罪犯吴忠湖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同时,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罪犯吴忠湖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改造材料予以证实。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未发现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忠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获监狱考核积分转化表扬4个。罪犯吴忠湖被判处的罚金未履行。

另查明,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出具《关于罪犯吴忠湖身份问题的情况说明》,2021年6月25日四川省攀西监狱因需落实罪犯吴忠湖的必接必送工作,特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282号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罪犯吴忠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司法局联系。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司法局于2021年6月28日回复四川省攀西监狱,当地已有一名叫“吴忠湖”的人且其身份信息与罪犯吴忠湖重合,现另一名叫“吴忠湖”的人在广东经商。因此,四川省攀西监狱向本院出具《情况说面》,将继续与广西桂平市司法局和原侦查机关喜德县****衔接,核实罪犯吴忠湖的身份。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及原审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忠湖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其考核期内考核积分转化表扬数符合减刑起报条件,但该犯的身份信息存疑,与当地另一个人身份信息完全相同,不能排除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故意隐瞒真实身份、逃避国家对个人征信监管的可能性。执行机关在已经发现上述情况,且未经查证的情况下仍坚持报请减刑,存在罪犯逃避刑事处罚和不当减刑的可能,本院对其提请对罪犯吴忠湖的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忠湖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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