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周好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刚与被执行人周好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11月30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有房产(被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