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宇扬,男。 被执行人:日照市翊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宇扬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翊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56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8054.96元,执行费3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日照市翊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有多个执行案件,本院已将本案合并执行到(2021)鲁1102执967号案件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扬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翊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