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君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虎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铜川市高原红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67996475,住所地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张涛,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70。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贺君明与张虎全、铜川市高原红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利息63000元、案件受理费2248元、保全费1585元,总标的为216833元。经查:

1、不动产:被执行人张虎全在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铜川市高原红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宜君县XX村乡的固定资产分别抵押于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川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动产:本院于2021年3月2日、3月18日、6月8日、8月30日查明被执行人张虎全无车辆信息;

3、银行存款:张虎全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铜川市高原红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76.6元,被申请执行人贺君明保全,本院已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君明;

4、股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冻结了张虎全给申请执行人贺君明质押的铜川市高原红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账号2702040001706395341195);案外人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程序正在进行,且该股权系公司股权暂无法处置;

5、于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贺君明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虎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7、于2021年8月30日在宜君县宜阳社区进行了财产调查,该单位对被执行人张虎全的资产不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查明的银行存款已经划拨,对查明的股权已予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222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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